113年度司票字第26505號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鎂鎂琦企業有限公司等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鎂鎂琦企業有限公司、廖大鈞、周馮玉英、周淑如所簽發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相對人廖大鈞
非系爭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聲請人對廖大鈞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