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7480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輝
相 對 人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美金1,000,000元,其中之美金802,292.4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日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內載金額美金(下同)1,000,000元,到
期日民國113年9月11日。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802,292.4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24條規定,此於本票亦
準用之。
經查,系爭本票未明確記載約定利息利率,是依
上開規定,就超過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即無
請求權。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