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761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日裕營造有限公司、蘇偉盛、李美玉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
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日裕營造有限公司、蘇偉盛、李美玉所簽發之本票1紙准許
強制執行,雖提出之本票原本1紙,
惟其上發票人僅有相對人日裕營造有限公司、蘇偉盛,致
難認已提出
聲請狀所述本票原本。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但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