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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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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9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7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陳威仲即陳威仲自助洗車場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1、2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12.93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974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0月29日
500,000元
211,328元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30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974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1月21日
500,000元
190,557元
113年7月25日
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