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0306號
聲 請 人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MUHAMMA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第二行「
相對人 MUHAMA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MUHAMMAD UBAIDILLAH ANNUR RAMADHANI」。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