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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2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91號
聲  請  人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KI  SUGI  SANTOSO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2024年5月9日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票載金額新臺幣5萬2,000元,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發票日欄位,蓋有兩個MAY 09 2024印文,其中一個印文上覆蓋了APR 09 2024之印文,故無法確認發票日為何,系爭本票發票日不明,依上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