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3361號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台灣電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妤甄
相 對 人 高永豐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6,975,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47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975,000元,到
期日113年11月30日。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4,47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