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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3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396號
聲  請  人  張浩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到期日為113年8月1日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僅係手寫,未於上開本票上蓋公司大章,並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