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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00號
聲  請  人  林春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佩珊、林仲威即林宥緒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