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863號
聲 請 人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簡達益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45,09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0月2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
經查,
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