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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瑞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莊麗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