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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75號
聲  請  人  方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振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