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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86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蔡麗華、郭柏村、郭炯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