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22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桃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枝彥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人 劉元坤」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劉元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