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592號
聲 請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益成
相 對 人 林孟慧
相 對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