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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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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91號
抗  告  人  鄒秉翰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999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