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蔡習章
上列
聲請人與被
繼承人劉發慶間命
繼承人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劉發慶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6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則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