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習章 
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劉發慶間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劉發慶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6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