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陳凱平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
本件是否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如貴公司認有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應提出被
繼承人現存財產之項
目、數額、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
報酬、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並推薦
適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如:律
師、地政士、會計師等)、提出經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聯
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