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黃麗雪
上列
聲請人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理由欄一、中第九行關於「神媍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
之裁定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