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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文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說明被繼承人甲○○有何遺產可供執行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有意願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專業之律師、地政士),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並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