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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歷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