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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司繼字
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亦薇
一、上列
聲請人
聲請選任被
繼承
人呂同意
遺產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說明被
繼承人
呂同意有何足資變賣之遺產及相關證明,並提出有意願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專業之
律師
、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並陳報本院。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