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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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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1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釋明被繼承人A01有何遺產及有何具管理實益之遺產?
  ㈡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律師或地政士,須「無」現有或曾有委任關係等利害衝突),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臺北律師公會之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臺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㈢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為避免被繼承人無遺產或遺產變賣、拍賣不易,並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第3 條第4 項第9 款、第74條、第97條、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