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A01
遺產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釋明被
繼承人A01有何遺產及有何具管理實益之遺產?
㈡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
律師或地政士,須「無」現有或曾有委任關係等利害衝突),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臺北律師公會之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臺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
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㈢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為避免被繼承人無遺產或遺產變賣、
拍賣不易,並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
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萬元。(依據
民法第1183條、
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第3 條第4 項第9 款、第74條、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