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苡甄
陳珈錞
陳彥榜
陳耀貴
陳憲章
陳柷伶
陳金章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章明設籍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卷附除戶
戶籍謄本可參,依
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