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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陳苡甄  
            陳珈錞  
            陳彥榜  
            陳耀貴  
            陳憲章  

            陳柷伶  

            陳金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章明設籍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