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啟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A01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A01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款未清償,
惟被繼承人A01已於民國113年4月27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其
親屬會議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
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
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12月6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修正前非財產關係之非訟事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院為此於114年1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4年2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