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楊道
相 對 人 楊鄭勉
楊錦鳳
楊慶煌
楊勝明
楊木村
楊金生
楊智凱
楊富強
楊奇霖
楊欣達
楊豐年
楊舜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鄭勉、楊錦鳳、楊慶煌、楊勝明、楊木村於
繼承楊忠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欣達、楊智凱、楊奇霖、楊富強、楊豐年、楊舜蘭於繼承被
繼承人楊金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金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7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284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裁定確定在案,
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楊鄭勉、楊錦鳳、楊慶煌、楊勝明、楊木村於繼承楊忠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楊欣達、楊智凱、楊奇霖、楊富強、楊豐年、楊舜蘭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金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相對人楊金生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另
相對人楊金生、楊慶煌具狀略稱:訴訟費用因聲請人對相對人各有獨立之聲明,對楊來好給付之第一審裁判費,因聲請人未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確定,應負擔之裁判費用應扣除新臺幣107,920元,又公示送達1,200元是對被繼承人楊金福所支出,應由其繼承人負擔等語。查相對人楊金生、楊慶煌之陳述經審酌後,計算暨說明如附表。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表:113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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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973元(針對揚來好請求3,632,076 元敗訴未上訴,應予扣除該部分之裁判費,以7,261,596元計算裁判費) | 針對揚來好敗訴部分未上訴已確定,應依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判決,先行確定部分裁判費由聲請人負擔。 |
| | | 1.由楊金福之繼承人負擔。 2.太平洋日報收據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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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自分擔三分之一為116,357元,楊金福公示送達登報費用由其繼承人負擔,其繼承人連帶負擔117,557元(計算式:116,357+1,200=11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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