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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即增寶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




相  對  人  李進益  
相  對  人  衣志綱  
相  對  人  許懷文  

相  對  人  劉益成  

相  對  人  譚慧豐  
相  對  人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友義」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濬智(即增寶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2日經董事會推選變更法定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