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243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黃素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