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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相  對  人  邱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邱秀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14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9號裁定確定在案,第一、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新臺幣230,752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113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一
裁判費用
 105,632元
本院收據兩紙。
戶籍謄本費用
   30元
戶政規費收據兩紙。
土地謄本費用
   320元
地政估費徵收聯單乙紙。
測量費用
 14,680元
本院110年度士補字第13號第146頁地政函文。
民國111年1月17日取消地政測量,地政勞務支出費用
   90元
見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卷一第360頁,地政退費聲請人扣除之回函)
鑑定費用
 80,000元
宸煇不動產估價收據乙紙。
 三
律師酬金
 30,000元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93號。
 總      計
 230,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