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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長風 
相  對  人  莊清標 
相  對  人  莊建發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40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40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94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經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40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前開公債即將到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核屬,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