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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鍾仁祥  
相  對  人  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相  對  人  蔡柏群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相對人「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