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聲請人雖以與相對人間之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112年重訴字第350號判決確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惟本件
聲請狀僅由代理人姚良龍律師蓋章聲請,卻未附具
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發函通知於函文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後
迄今逾期未補正
委任狀,
難謂本件經合法代理,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