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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南星
一、上列
聲請人
與和鑽國際有限公司間
本票
裁定事件,因
相對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柏豪業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聲請人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
報酬
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