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03年度建字第23 號: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117,148,415元,訴訟費用1,024,585元(計算式:1,024,055+530=1,024,585元)。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及相對人分別就各自敗訴部分之43,028,539元、4,376,923元提起
上訴,故69,742,953元(計算式:117,148,415-43,028,539-4,376,923=69,742,953元)已先行確定,該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609,975元【計算式:1,024,585 ×(69,742,953/117,148,415)=609,975】。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1.相對人應連帶負擔:609,975×(5/100)=30,499元。
2.聲請人應負擔:609,975-30,499=579,476元。
二、107年度建上字第64號: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東昌冷氣空調有限公司、遠鋒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相對人王柏棠律師及許坤立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即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1,024,585-609,975=414,610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585,996+66,543=652,539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1.相對人應負擔:(414,610+652,539)×(24/100)=256,116元。
2.聲請人應負擔:(414,610+652,539)-256,116=811,033元。
三、110年度台上字第148號: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預納並自行負擔,故不予列計。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1.相對人應負擔:30,499+25,611=286,615元。
2.聲請人應負擔:579,476+811,033=1,390,509元。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1.相對人已預納:66,543元。
2.聲請人已預納:1,024,055+530+585,996=1,610,581元。
㈢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差額:286,615-66,543=220,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