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陳玉秋
相 對 人 郭正河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原本及正本中有關相對人「郭正和」之記載,應更正為「
郭正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