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吳熾松  
相  對  人  豐湧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峻丞  
相  對  人  莊翎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豐湧國際有限公司、林峻丞、莊翎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3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2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