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相 對 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
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又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3978號判決在案。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其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