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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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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用。又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3978號判決在案。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