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1.第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
諭知訴訟費用47,728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7,
251元,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477元﹙計算式:47,728-47,251=477﹚。
2.第一審判決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因聲請人未提起上訴,故
447元先行確定。
3.聲請人應負擔:477元
㈡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1.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47,251元
2.第二審訴訟費用:71,592元
3.合計:118,843元,被上訴人即聲請人應負擔百分之22即26,145元(計算
式:118,843x22/100=26,145;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92,698元
(計算式:118,843-26,145=92,698)。
1.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總計119,320元。
2.聲請人已支付47,728元,相對人已支付71,592元。
3.聲請人應負擔26,622元,相對人應負擔92,698元。
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21,106元﹙92,698-71,592=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