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丙○○
關 係 人 甲○○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上列
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
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
終止收養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5年3月24日死亡)、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9月2日死亡)與被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於2歲時由養父丁○○○○○、養母戊○○○○○○○○收養為養女,因養母於收養聲請人後一直生病,且虐待聲請人,故聲請人生父於聲請人五歲時已將聲請人帶回本生家庭親自
養育並照顧,自
斯時起,聲請人即未再與養父母聯繫。今因聲請人生父年事已高,希望聲請人能認祖歸宗,聲請人之生父母及本生家之姊子○○均同意
本件終止收養,且養父丁○○○○○、養母戊○○○○○○○○先後於民國85年3月24日、108年9月2日死亡,聲請人並未
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故本件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
爰依
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
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本生家
繼承系統表、養家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生父甲○○、生母乙○○○、本家姊子○○之同意書等件為證,且有養父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北區稅局桃園分局113年5月16日北區國稅桃園營字第1132156845號函在卷為憑,另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訊問聲請人生父甲○○,其到院陳稱:「以前我做生意,我太太一個人無法照顧那麼多小孩,太太親戚介紹而
出養,我跟太太有去探視過她,但每次去的時候,都看到聲請人年紀很小但卻要做家事,後來才發現聲請人在養家遭受虐待,約在聲請人5 歲左右,我就去接她回來跟我共同生活。接聲請人回來時,她的生活費都是我跟太太負擔的,養家沒有付出任何費用,還跟我要求扶養聲請人3 年的費用。我同意終止收養,希望她可以回來原生家庭。」,足認聲請人
所稱堪認為真實。從而,養父丁○○○○○、養母戊○○○○○○○○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自五歲起由聲請人帶回本生家庭撫育照顧,未繼承養父母之遺產,而聲請人之生父甲○○、生母乙○○○、姊子○○均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綜觀全案卷證所示,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丁○○○○○、養母戊○○○○○○○○之收養關係,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