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富世達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23,443.2元,依起訴時即112年10月16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55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076元(計算式:美金23,443.2元×32.55=763,07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