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淑芳
代 理 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
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聲明
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以裁定命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反訴。
嗣抗告人於同年5月17日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參,本院未審酌
抗告人
已繳納裁判費,而於同年10月30日駁回
抗告人之異議,尚有未當,
抗告人請求將
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