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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執事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常彬  
代  理  人  呂瑞貞律師
相  對  人  劉淑芳  
代  理  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嗣抗告人於同年5月17日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參,本院未審酌抗告人已繳納裁判費,而於同年10月30日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有未當,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