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丙○○等10人間確認 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35元, 惟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31,097元,扣除已繳納之18,335元,尚應補繳4,512,762元。理由如下: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丁○○起訴主張其為被 繼承人黃○○之孫女,被繼承人黃○○於民國102年11月10日去世,所遺積極遺產多於消極遺產,原告父親黃本杰卻逕自替當時尚未成年之原告辦理 拋棄繼承, 上開拋棄繼承 非為子女利益而為之,應為無效,故原告仍為被繼承人黃○○之唯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黃○○之 應繼分為全部,而被繼承人黃○○於繼承開始時遺有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之存款,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黃○○遺產價額僅應計算上開存款 云云。 二、然查,原告於 本案繫屬 期間另行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於該案主張被繼承人黃○○之父即原告之曾祖父黃○○,為威權統治時期之被害者,其遭國家不法行為剝奪財產,被告丙○○、乙○○、甲○○○、辛○○○、庚○○、己○○、戊○○等人遂於112年間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向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下稱權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經該基金會於113年5月中旬決定將附表一編號3至12號之遺產發還予被害者黃○○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惟 兩造對於原告是否為被害者黃○○繼承人尚有爭執,原告向權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亦遭權復基金會以原告業已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黃○○之遺產,無從再轉繼承被害者黃○○之遺產為由, 駁回原告之申請,業侵害原告身為繼承人之權益,而原告如有繼承權,對於被害者黃○○之應繼分應為9分之1(即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黃○○對於被害者黃○○之應繼分),為免被告等人於本案終結前對於附表一編號3至12號之遺產為處分行為, 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7號影本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87至92頁)。被繼承人黃○○既為被害者黃○○之子,且其從未聲明拋棄對被害者黃○○之繼承權,對附表一編號3至12號之遺產即有繼承權,該等遺產亦應列入被繼承人黃○○遺產範圍,並依被繼承人黃○○對於黃○○遺產應繼分比例9分之1計算其價額甚明,則各遺產價額分別詳細計算如附表一所示,而被繼承人黃○○遺產價額總計為572,608,83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572,608,833元。 三、綜上,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1,097元,扣除已繳納之18,335元,尚應補繳4,512,762元(計算式:4,531,097-18,335=4,512,762)。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之遺產 | | | 土地公告現值(單位:元/平方公尺),均以起訴當年度即112年1月為準 | | | | | | | | | | | | | | | | | 面積:8,95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公同共有) | | 407,907,986元 (計算式:409,912×8,956×1/9=407,907,986,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皆同) | 左列遺產均以被繼承人黃○○對於被害者黃○○遺產應繼分比例9分之1計算其價值。 | | | | | 12,867,556元 (計算式:376,000×308×1/9=12,867,556) | | | | 面積:1,4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公同共有) | | 61,246,222元 (計算式:376,000×1,466×1/9=61,246,222) | | | | 面積:862.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公同共有) | | 36,225,203元 (計算式:377,805×862.95×1/9=36,225,203) | | | | 面積:110.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公同共有) | | 4,597,644元 (計算式:376,000×110.05×1/9=4,597,644) | | | | | | 39,610,411元 (計算式:573,141×622×1/9=39,610,411) | | | | | | 459,556元(計算式:376,000×11×1/9=459,556) | | | | | | 7,576,035元 (計算式:68,184,312×1/9=7,576,035) | | | | | | 456,511元 (計算式:4,108,598×1/9=456,511) | | | | | | 1,616,633元 (計算式:14,549,696×1/9=1,616,633) | | | | | | 572,608,833元(計算式:38,050+7,026+407,907,986+12,867,556+61,246,222+36,225,203+4,597,644+39,610,411+459,556+7,576,035+456,511+1,616,633=572,608,8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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