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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A01   
代理人  陳禹竹律師
            蘇家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
(一)相對人A02之親屬系統表(須包括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並記載該等親屬存歿情形)。
(二)是否曾向警察機關申報失蹤人口?如有,則係於何時向何單位申報,如有相關報案資料,請影印後提出。
    理  由
一、宣告死亡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裁判費,家事事件法(下稱本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聲請人尚有如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應予補正,限原告於該項所示期間內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