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上列
聲請人聲請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所應
按期給付相對人之
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有
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其於聲請人於113年1月10日聲請時年齡約68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
所載相對人
平均餘命為15.33年,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同法第77條之2規定,因其權利
存續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另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相對人
住所地之新北市為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8,000元(16,400元×12月×10年=1,968,000元),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2,000元,
爰依同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聲請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如不服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