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61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A02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繳納
訴訟費用,並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該款
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
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依
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未記載具體完整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敘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例如
民法第幾條或依什麼契約等等),原告雖提出
戶籍謄本、民事調解筆錄等件為證,但無法從該等資料特定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為何,已使訴訟無法進行,
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請原告於主文所示
期間內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