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774號
原 告 謝章輝
上列原告謝章輝與
被告謝章禮等5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謝吉花遺產,並主張分配遺產存款、股票6分之1,及請求其大嫂返還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分配其中6分之1,另應分配取得10兩重黃金1條(見105至106頁原告114年1月9日民事補正狀),而
上開遺產存款、股票,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所載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3萬707元,另10兩黃金價值為99萬9,380元(
本件於113年9月2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每台兩買入價格為9萬9,938元),則原告可分得總價值為127萬1,165元(計算式:【1,430,707+200,000】×1/6+999,380=1,271,165,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