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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小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高敏妮
上訴 人  銘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對於小額訴訟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上訴人於同年月13日前往領取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3年4月19日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5頁、本院卷第146頁至14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該日生送達效力,則上訴期間應自該日起算,其上訴期間計至112年11月2日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月3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收文章戳記可佐(見本院卷第18頁),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