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圓成營造廠即王覺明




被      告  錦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訓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