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圓成營造廠即王覺明
被 告 錦榆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