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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誠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豪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曾宥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香梅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