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被 告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建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